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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馬里蘭大學羅伯特史密斯商學院榮譽退休教授加斯提供的答案如下:



「博奕理論」(game theory)是種形式方法,用來分析決策人員之間的競爭或合作互動,對棋局或整體社會都適用。先從簡單的開始,我們可以從普通遊戲(如井字遊戲或西洋棋),得到一些賽局的通則,這類賽局擁有完全資訊,因為所有參賽者都知道規則、可能選擇和遊戲歷史。這表示參賽者可以對賽局有全盤計畫,能掌握特定的應對方式來應付賽局中任何可能事件,以純策略贏得賽局。但是,像剪刀石頭布或撲克牌這類非完全資訊的賽局,就沒有保證獲勝的純策略。如果玩家太常運用某種策略,就會被其對手識破利用。這類賽局就是現代數學博奕理論派上用場的地方,能針對最佳混合策略與勝局期望頻率,提出洞見。剪刀石頭布是「雙人零和賽局」的例子,因為勝方贏的錢,就是敗方輸的錢。數學家馮諾曼(John von Neumann)證明,雙人零和賽局中的參賽者都有最佳策略。如果在長期對賽裡,雙方贏錢的期望值都是零,這種賽局就稱為公平賽局。剪刀石頭布是公平賽局,但零和賽局不一定是公平賽局。



博奕理論的威力,遠超過上述這些單純賽局的分析。舉例來說:在多人競爭的情況裡,有些參賽者會結盟以對抗他人;有些賽局可能有無限多種策略;還有非零和賽局。從這些賽局的數學分析可以得到平衡解(混合策略的組合),每位參賽者都有一個解,每人都沒有理由偏離這組解(假設每位參賽者都堅持其平衡方式)。數學家納許(John Nash)證明,多人、非合作、有限策略的賽局都有至少一組平衡解。



博奕理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這些競賽可做為其他互動形式的類比,用來分析真實世界的情況,例如飛彈防禦、勞資協商、削價競爭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情況裡,博奕理論並不能真正解決手邊的問題。不過,博奕理論能提供競爭互動和可能結果的不同詮釋方式,協助釐清工作的態勢。



台中縣的邱逸凡問:

我們為何感覺不到地球的轉動?



台大物理系宇宙學助理教授吳俊輝回答:



在台灣,我們約以時速1500公里的高速隨地球自轉,但是卻感受不到,這就好像坐在高速火車上卻不覺得火車在移動,只有在啟動(加速)或煞車(減速)時才有感覺。在物理定律中,這就是所謂的「慣性」,也就是物體在不受外力的影響下,會以固定的速度移動。比如說,我們在等速行駛的火車上跳起,一定會落在原來跳起的地方,這種感覺和在平地上跳起並無不同。因為在跳起時,我們只受重力下拉的力,而在水平方向上不受力,所以在水平方向上我們仍保持原有的速度,最後落回火車上的起跳處。



你可能會說:「地球是圓的,不能用平地上的火車來當例子。」這就牽涉到另一項物理規則:圓周運動與向心加速度。也就是說,地球的萬有引力,提供了物體(包括人在內)以地球自轉軸為中心做等速轉動需要的向心加速度,因此即使你跳離地面,你的身體也會因地心引力及慣性隨地面一起以地球自轉軸為中心做轉動,然後落下到原來的跳起處,這和同步衛星以等角速度和地球自轉同步的道理類似。所以,只有當地球在你起跳時突然改變轉速,你才有可能落在與跳起時不同的位置上。否則,我們便可以用熱氣球在空中停留一天靠地球自轉來環遊世界一周!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



http://www.sciam.com.tw/circus/circusshow.asp?FDocNo=367&CL=8



舉例來說,在台灣我們也許會說「法律」在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名為法、律、條例及通則的價值規範也(尚可參照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惟若從公共政策學的角度結合美國新公法學派的觀點,實際上「法律」就是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的結果;若從傳統行政法的角度來看,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之正當性暨合法性的基礎也,也就是法律理念學派所強調的「積極法律保留」、「消極法律優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基本訴求之同義詞。



  但法律政策分析學者則更傾向於我們應該去解法律制定及施行的目的、過程、結果及其影響。亦即,特別主張吾人還需特定的「視框」(研究模式或研究途徑)來看待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過程、施行結果及其社會影響,俾以建構台灣法律政策分析途徑的視野;基此,若引用公共政策權威Thomas R. Dye於「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一書裡所提及,公共政策的研究途徑,可以說至少有如下幾種模式,可做為我們分析台灣法律的基本「視框」,如:博奕理論模式



  以對立競爭結構的理性選擇為論述基礎,強調:公共政策是在競爭情況下所產生的理性選擇,必須套在「賽局之中」(競爭結構中),我們才有辦法決定最佳、次佳、不佳、最不佳的政策方案。總之,「博奕理論」在找尋「最小利益極大化」或「最大損失極小化」,一般而言解決國際衝突的決策都可運用「博奕理論」予以詮釋(也因為如此,Dye的書中也有「國防政策:博奕模型的策略」予以說明)。若套用「博奕理論」的情境,好的法律必須是「最小利益極大化」或「最大損失極小化」的社會共識,想不到這點、做不到這點的法律都算惡法呢。



http://blog.sina.com.tw/archive.php?blog_id=423&md=entry&id=5346


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41213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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